刑诉 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2025-01-29 23:41:0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有3条: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上述的三条。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扩展资料: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案件。

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

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

事案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刑事简易程序

回答(2):

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有3条: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上述的三条。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拓展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回答(3):

刑诉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拓展资料

一、依据的法律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

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三、不适用条件的不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此外,自诉案件中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也不能使用简易程序。

四、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原刑诉法规定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转换第一审判程序进行审判。

回答(4):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以下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对于这类诉讼案件,要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是指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1款规定的虐待罪;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  3、被告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起诉的;二是案件事实清楚、危害较小,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分的;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是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是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是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回答(5):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