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条主要针对那些,刚遇一个单位签订合同之后,又觉得另一家公司更好,没有解除原单位的合同,就到新单位上班的,原单位可以追究新单位的赔偿责任的。而劳动者只是连带赔偿,主要还是新的单位承担赔偿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如下: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021776/5045262.htm?from_id=5505223&type=syn&fromtitle=
用人单位领导违规,长达18年不给职工安排工作,工资被停发,所有权益被剥夺,职工在履行义务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单位的问题始终处于存在当中。就是不处理。请问职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