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职的六级伤残军人,请问如何报销医疗费,能报销百分之多少?

2024-11-01 17: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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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个应战五级残疾军人(2005年7月以后已经不叫伤残军人的名称了),这样回答你:
七级残疾军人根据国家《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的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除了抚恤金领取以外,对医疗费用(这里指的是你父亲)现在大部分地区就是参加医保门急诊可以报销一部分的,个人支付过高的,影响生活的,可以向民政局提出申请报销50%。
我建议你不要去找镇民政部门而是到县市级民政局优抚科,带上你的医疗发票、病历等等证明,直接向优抚科提出申请(镇民政是没有权利的);
如果事实是造成残疾军人生活困难的,而民政局又不予补助的,那你就可以依据上述法规向属地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必要时可以到当地的律师协会申请法律援助--免费的),告民政局不作为,行政诉讼还有一个好处就是除了病历、发票证据以外,就是被告民政局举证。应该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你起诉开始时,民政局就不会掉以轻心了,更不会讲“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很有可能在还没有开庭就把你们的问题解决了,然后让你撤诉(他们是怕败诉的,也怕被残疾军人起诉的,多丢人的事,政绩、升官、仕途都完了)

回答(2):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6〕199号):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残疾军人经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解决。
从以上可知,你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和本人有能力缴纳保险费用的,分别由单位和本人负担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无力缴纳的,需经三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县财政解决。
所以你要解决入保问题,首先单位负责人沟通协调好,毕竟如果大家都没有入的话,单你自己入说不过去,反过来,大家都入了,就你没有入也是不合理的。其次要寻求民政部门的帮助,最后在以上都不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并且你一定要入的话,可以进行信访(毕竟这也是最后一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