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
2、商标使用时间较长;
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优良且稳定;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大,且销售量大;
5、该商标的广告投入与商品的销售量或服务收入成正比增加;
6、在有关国家注册了该商标并销售使用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开展经营服务;
7、在同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8、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
二、 申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途径有三种
1、是向侵权案件所在地的工商局申请,逐级报送至北京的商标总局来评定。
2、是在发现他人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直接向北京的商标总局申请商标异议时提出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3、是在商标宣告无效案件中,直接向商标总局的商标评审委会员提出。
驰名商标不能任意像商标注册一样随意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只有在商标注册、评议或者发生商标侵权案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