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一个骗子公司,套路公司?

2025-05-22 18: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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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青岛三利集团就是一个骗子公司,记住收押金的都是骗子公司。

在职扣工资20%15年后给你,叫做期权奖金。

辞职不给工资不给退押金

大家自己搜 青岛三利 民事判决书,都是法院的官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审法院采信证据的情况:

1、徐鹏飞提交收据及说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丽斯酒店交纳就餐预付款20000元,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因三利集团是莫丽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莫丽斯酒店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据属于徐鹏飞与我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如果徐鹏飞认为未就餐,应依法向我公司主张。说明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并未体现三利集团与我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三利集团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关款项,三利集团与莫丽斯酒店相互经济独立。说明的质证意见同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收据记载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3日,载明交款人为徐鹏飞,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事由为"就餐预付款",其中加盖有"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说明的内容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生产经营供水设备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团对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上加盖有三利集团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2、徐鹏飞提交华夏银行交易明细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资为3371元。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月平均工资应为2520元。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徐鹏飞反驳称,徐鹏飞计算的工资数额是银行交易明细中记载的已发工资加上每月扣除的预奖励工资,合计离职前12个月平均每月工资为3371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徐鹏飞提交奖励凭证三十三张,据此证明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三利集团扣发徐鹏飞19389元工资。三利集团质证称,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便该证据为真,也不能证明该部分款项是从徐鹏飞应发工资中扣留的。从该证据内容中可以看出该预奖励只有在徐鹏飞履行完毕合同期限连续工作满二十年后才有效,中途离职是无效的。目前徐鹏飞在我公司处工作不满二十年,且已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该笔费用。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落实意见。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关于该预奖励的性质,徐鹏飞称该预奖励按照应发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称预奖励是根据应发工资一定比例计算,本质是附条件的奖金。经一审法院询问,徐鹏飞称不向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预奖励的返还主张权利。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落实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其证明效力需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该奖励凭证的全称为"三利集团额外预奖励凭证",其中加盖有三利集团财务专用章,其中"预奖励有效条件"一栏中载明:"1、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日预奖励满20年的,预奖励有效。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预奖励虽不满2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甲乙双方约定退休年龄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预奖励有效。2、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年的,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无信誉保证承诺的,预奖励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在公司连续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离职无效。3、劳动合同已到期预奖励不满20年的,预奖励无效。4、预奖励已满20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预奖励无效。"该预奖励凭证背面载有"声明",其中声明第2条的内容为:"本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工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种补助、各种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

4、徐鹏飞提交收款收据三十九份,据此证明三利集团扣发徐鹏飞1842.1元工资作为慈善基金,中德美公司扣发徐鹏飞管理费675.07元,与莫丽斯酒店无关。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中二十一张盖章的收款收据真实性需要核实,即便真实,该收款收据收取的是工会会费,是职工依法应向工会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工会用于职工的福利,不应由我公司返还,另八张没有我公司的公章,不予认可;其余五张水电费收据系徐鹏飞与中德美公司之间因租住房屋产生的实际花销费用,该费用与我公司无关;五张捐赠凭证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即便真实,是徐鹏飞通过工会自愿捐赠的款项,其中有雅安赈灾、爱心奉献,该部分款项是献爱心的捐赠,我公司无义务返还。莫丽斯酒店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中德美公司质证称,对五张水电费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即便真实,是徐鹏飞租赁我公司的房屋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已经花费,不应返还。其余收款收据与我公司无关。徐鹏飞反驳称,三利集团在招聘时就承诺宿舍、食宿、水电费是免费。慈善基金、工会会费、水电费是被告强行扣除,徐鹏飞没有自主权。徐鹏飞主张的平均工资中不包含该证据列明的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需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

5、徐鹏飞提交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1日被三利集团录用,2016年7月1日,因三利集团不缴纳社会保险,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原因解除了与三利集团的劳动关系。三利集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不要求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承担责任。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我公司也不认可徐鹏飞的辞职理由,是否缴纳社会保险需要庭后核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莫丽斯酒店与中德美公司均称该证据与其无关。

经一审法院询问,徐鹏飞称该报告书是三利集团出具的,内容是三利集团书写。对此三利集团称需要庭后核实。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落实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报告书载明:"我单位职工徐鹏飞、李敏等2名同志(名单附后),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徐鹏飞录用日期记载为2009年12月21日,劳动合同解除日期记载为2016年7月,解除原因为"加班多工资低不给交保险"。报告书中加盖有三利集团公章。

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未提交证据。

另查明,莫丽斯酒店原名称为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2012年9月25日更名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

徐鹏飞称其在三利集团的工作经历为:自2009年12月21日入职,从事文员工作,2016年7月1日因三利集团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而离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371元。三利集团招聘时承诺的是免除任何餐饮食宿费用,该20000元应予返还。三利集团每月从徐鹏飞应发工资中按照相应比例扣除,将应发工资转化为预奖励凭证,双方约定二十年以后支付该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每月收取数额不等的慈善金是直接从徐鹏飞工资中扣除,徐鹏飞非自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数额,合同不在徐鹏飞处,在三利集团处。

三利集团认可徐鹏飞陈述的入职时间、从事工作及离职时间,并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称徐鹏飞的月平均工资为2520元,其主张徐鹏飞因个人原因自动辞职。关于保险情况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庭后三利集团未提交落实意见。

徐鹏飞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三利集团支付工资19389元(2013年至2016年,证据3);2、要求三利集团返还徐鹏飞2015年至2016年的慈善基金1842.1元;3、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押金20000元,因三利集团为莫丽斯酒店的行政主管公司,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4、要求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3371元×7);5、要求三利集团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21.75天×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

对于徐鹏飞的诉讼请求,三利集团称:公司不拖欠工资,未强制徐鹏飞交纳慈善基金,也未从工资中扣除;预付款押金与我公司无关,与本案无关;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009年至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应按照月平均工资2520元计算;2016年带薪年休假应当按照其工作时间计算。莫丽斯酒店称预付款押金20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中德美公司称徐鹏飞诉讼请求均与我公司无关。

另查明,徐鹏飞于2017年1月25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工资19389元、慈善基金1842.1元、押金20000元、经济补偿金2359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该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于2017年2月6日做出青城劳人仲定字(2017)第337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徐鹏飞对此不服并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徐鹏飞与三利集团均确认双方之间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徐鹏飞的月工资标准、三利集团是否欠付徐鹏飞工资、是否应当向徐鹏飞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慈善基金及工会会费问题。三、对于莫丽斯酒店收取徐鹏飞押金性质的认定。四、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

回答(2):

知道是骗子公司就要长点记性,网络骗局的事情就是让你借钱,然后高利贷息!

回答(3):

记得才来三利公司时,每周星期二必须学习三利公司的文化理念,至于学什么东西,一直到现在也说不清楚,反正你到了三利就应该严格遵守三利的各项管理,如果你这一天没有学习,哪怕是出差,更不用说生病,你要交钱,这算是有赏费,而且这个有赏费必须在学习之前交上,如果学习之后交,那你就加倍交钱。 事后才明白,这应该是只有在传销中才听说过的洗脑。
青岛三利公司有一条很文明的规定,那就是谁的责任谁承但,说来这句话很好理解。但整个过程却又是那么的文明。特别是三利公司的卫生,包括房间卫生,办公室的卫生;有一次,三利公司的董事长招集所有的中层干部开会,他问所有到会的中层干部:“你们每一个部门说说:那一个部门的卫生打扫干净了。”此时有些到会的干部理直气壮的说:“ 我们部门的卫生打扫干净了。”董事长就说:“好,到你们部门去看。”。当到了那个部门时,董事长张明亮并不只看表面,而是到桌子底下,桌子的背面,或把抽屉取出,在用手到里面摸,这些当然不合格,每人罚了2000.00元,看了这种情况,其它的中层干部谁也不敢再说自己部门打扫干净了,既然没有打扫干净,每人就罚500.00元,并且必须明天12.00以前交现钱到财务,就这样财务第二天就收了近一万多元,有时董事长张明亮也很自豪地对人说:“只要到公司内部走一趟,他自己就能挣到钱”,他的要求是三利公司内不能有一片树叶落在地下,如果那个部门的责任区发生卫生不符合要求,罚款就接踵而至。
这种严格的管理使许多员工不敢在公司的居住,只能跑到附近农村租房子住,然而公司对于员工的出走只是无奈。但每周你都可以在三利公司的专栏上看见因室内卫生,衣服穿着等问题被罚款的员工姓名,三利的规则是,干好是应该的,干不好就该罚。可是你不能在这家公司干一辈子吧,就算你想干一辈子,可当公司榨取完你的价值,就到你倒霉的时候,放心,他不会开除你,三利公司有一个管理是别的公司所没有的,那就是“待岗”;别以为光“待岗”就什么事没有了,“待岗”是很不好受的事情。三利公司有一个副总助理及一个物管部经理“待岗”近三个月,每天还必须上交100元,这个费用叫什么不得而知,结果交了近两万元的罚款。这“待岗”你说好不好。如果三利公司不愿意要你了,那么你就只能待岗了,这样公司依然不会开除你,你的钱也别想退出去,就是罚也把你的钱罚完。一个工会主席因糖尿病经常住院,这样就“待岗”了,然而没有两个月就把他在公司宿舍的家俱强行搬了出去,工会主席气不过报警,结果罚款30000元,更令人愤恨的是,三利公司的“待岗”可以把人以莫须有的罪关上两个星期,吃饭等所有的事都被人控制,这些在当今社会践踏法律的行为还少吗?为什么会这样呢,在公司董事长张明亮的眼里,这些中国人都是畜类,只能受他的管理,也许这就是最好的解释吧!
当你不愿意在青岛三利公司干的时候,这时候三利公司就会和你算账了,不仅你有吃饭要和你算账,你的服装,你的一切都要和你算清;许多在公司干了一、两年的员工,临走时不仅一万多元的保证金拿不到,还要让你从你身上拿钱给公司,这个账是公司给算出来的,三利公司从头至尾都是一种强权公理,所谓的南京条约,是一个完全不平等的条约,大清国时不平等的条约有,现在环境下依然存在,这主要是得利于社会就业压力,这也是三利老板所乐于见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