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和大学生是什么法律关系

2025-05-20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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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 提供 教育和接受教育的服务契约关系。其关系主体双方是高校和受教育者,也即高校在校学生,客体是教育教学 管理活动,内容是高校向学生提供高等教育,受教育者按规定缴纳学费,并按约定接受学校的管理,该约定 是一种格式条款,以学生入学就读行为视为对约定的认可,该条款包括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定和学校制定的若干规章制度。
  大学生入学的过程就是该契约订立的过程,即“高校颁布招生通知、报考者报名应考, 均 为契约订立过程中的行为, 高校录取报考者、被录取者入学报到, 则该民事契约成立”所以“根据该契约, 大学生有权享受教学、后勤等服务, 有权在符合条件时要求高校授予学位, 而高校则有权收取学杂费用, 并为维持学校秩序而对大学生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

回答(2):

学校与学生之间所确立的教育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作为独立的事业型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生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报考学校,接受高质量的服务和教育的权利。学校与学生的行为均受符合法律规范的双方各自利益意愿约定的约束,即合同的约束。学生的考入择校、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即表明作出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服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缴费上学的承诺。学校接收学生入学,则表明学校按要约邀请--招生简章上的条件去履行自己的要约,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服务,使学生圆满完成学业。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违反合同,学生不履行遵守校纪校规的义务,则学校可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权力给学生以处分,学生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学校不履行义务也亦构成违约,学生可使用请求权、申诉权甚至诉讼权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学校与学生之间实际上存在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消费民事合同关系,即通过报考录取入学形式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平等,各自相互行使和承担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回答(3):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理论: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论和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关系论.我国当前教育实践领域,无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件,究其原因,更多的是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支配所致.因此,有必要从改革学校制度入手,改变现存的学校(教师)与学生地位不对等状况.其中关键两点是:一、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二、扩大父母参与的权利,建立开放的学校体系.这是新世纪实施"素质教育"和坚持"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回答(4):

大学=加工厂
大学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