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过渡仓跟普通舱有什么区别

2025-05-22 04: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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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条 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