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识别说认为识别分为一级识别和二级识别。所谓一级识别,是指将问题或事实归入其所属的适当的法律范畴;所谓二级识别,是指对准据法作出界定和适用。一级识别发生于准据法选出之前,所以应以法院地法作为依据;二级识别发生于准据法选出之后,所以应以准据法作为依据。 具体请参见相关识别问题的研究论文。对于“二级识别”的讨论,在学界是有较大争议的。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支持者的观点可以参考:袁发强《论“二级识别”现象存在的客观性——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反对者的观点众多,代表性的文章也不少,自己能搜出很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