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仲裁委员会处理后,用人单位说劳动者故意不签,那么单位没有提供证据的,那么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