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未出庭作证法院不采信是合法的,但是也需要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比如说这人确实有不可以抗拒的理由,而不能够到庭,此时是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来出具证人证言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应当采信证人证言,所以要区别对待。
法律分析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而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问题,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处理了,不能说全部都有效,当然也不能否定所有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五、 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相应地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你好,
1,法院对证人的身份,地址,工作是会审查的。这个证人只要是真实的,把情况能够说清楚,我相信法官会采信的。
2,证据中就包括人证。一个真正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和对方不是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做证,既然是法律规定,就可以采信,至于效力的程度,真实的程度,那是法院来判断的。
法院是否采信证人证言,要看此证言是否真实、客观、并与本案相关事实有关联,如果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法院就会采信,反之不采信。
你好,U盘与本案无关,在一般债权债务纠纷这个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证据情况,判你偿还款项,U盘的事宜会告知你另行起诉,不在本案处理。
证人必须出庭,接受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另外,证人最好和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亲属关系。如果对方没有反证,证人证言符合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要求,法院就应该采信该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