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这类问题在于企业签约时候经常遇到,现在企业的保密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对保密协议也越来越重视,但是总的来说保密协议的约定还比较笼统,很宽泛,而且有的约定国语严格,导致到后面不具备操作性,想你说的这个就属于这种情况:他写的你在工作期间的全部知识产权都属于公司所有,这是不对的,也是不合法的,严格的说应该是利用公司软件或者硬件条件创造的并且跟公司工作相关的才是属于公司所有,而不能说你的所有创造就都是公司了,他可能原来是想写成比较规范的意思的,但是一些公司内部的法务为了扩大保护范围,故意写大了,其实你不用担心实际操作中:
1、这类 保密协议对于普通员工基本不具备效力,因为管控确实很松,如果严格追究,成本太高了,而且法律也有约定,原用人单位必须举证,没有证据不能说明你在未来一年的一些成果就是属于原公司的了。
2、你离职之后的创造,只要 你能证明是你自己个人创造的,比如设计草稿,灵感来源的资料等等,那么就是属于你自己的,而不是 原来公司的,即使而这可能相似度很高也不是。
3、如果 如你所说你在离职期间与其他高校合作有了新产品,那么这个新产品就看你跟高校是如何约定的,约定属于谁那就是属于谁,如果 没有约定,就是你跟高校共有的,而不是原来公司的。
总之,保密协议就是个鸡肋,对于公司来说,更多的是约定高管的,对于普通员工很少有发生效力的额,除非你确确实实抄袭了一个,然后拿到别的公司去做,那这个问题很严重才会有人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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