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
应交的消费税=[120000×(1-13%)+15 000+15 000]/(1-10%)×10%=14 933.33
销项税=260 000×17%=44 200
进项税=120 000×13%+5 100+12 000×7%=21 540
应缴纳增值税=44 200-21 540=22 660
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购进运输费用22500元,取得普通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按7%抵扣
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76 500+22 500×7%)×80%=62 460
销项税额=585 000/(1+17%)×17%=85 000
应纳增值税额=85 000-62 460=22 540
由于生产加工的产品,没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所以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450×380×(1+10%)=188 100
销项税额=188 100×17%=31 977
购进被盗的原材料,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
该批材料的成本由两部分构成,即材料价款和扣除进项税后的运输费用
计入材料成本的运输费用=4 650
材料价款=50 000-4 650=45 350
转出的材料的进项税额=45 350×17%=7 709.5
转出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4 650/(1-7%)*7%=350
应纳增值税=31 977-27 200+(7 709.5+350)=12 836.5
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摩托车应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25 440/(1+4%)*4%*50%=489.23
逾期押金应并入销售额,但要换算
应纳增值税额=12 870/(1+17%)*17%=1 870
合计应纳增值税=489.23+1 870=2 35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