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无子女证明需要去派出所办理什么手续

2025-05-11 03: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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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以上海市徐汇区办理《无子女证明》为例:

一、办理对象

符合《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手续的相关人员。根据《收养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 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单位证明、弃婴证明、寻亲公告;

3、夫妻双方的健康检查证明或不育症证明;

4、婚姻状况有变化的,应出具有关的离婚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各复印一份。

三、办理程序

(1)填写《无子女审核表》;

(2)到男女双方单位审核,并加盖行政章或人事章,经办人应签名;

(3)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办审核,并加盖街道、镇人口计生办章,经办人应签名。

扩展资料:

告知:

(1)在本区办理收养手续的,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发放《关于办理办理无子女证明的有关规定》及《无子女审核表》,告知办理程序。

(2)未在本区办理收养手续的,当事人到区人口计生委办理手续时,区人口计生委发放《关于办理办理无子女证明的有关规定》及《无子女审核表》,告知办理程序。

出具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提交材料后,出具《无子女证明》;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与当事人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理《无子女证明》须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回答(2):

办理手续所要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单位证明、弃婴证明、寻亲公告;

3、夫妻双方的健康检查证明或不育症证明;

4、婚姻状况有变化的,应出具有关的离婚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各复印一份。

开具《无子女照顾证明》:

1、申请人递交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书面申请;

3、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扩展资料:

审核:

(1)填写《无子女审核表》;

(2)到男女双方单位审核,并加盖行政章或人事章,经办人应签名;

(3)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办审核,并加盖街道、镇人口计生办章,经办人应签名。

出具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提交材料后,出具《无子女证明》;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与当事人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户籍证明

大众网-无子女证明到底该去哪里开

回答(3):

一、无子女证明在哪里开

1、如果想要办理无子女证明,可以到原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初审。此时需要准备好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如果是夫妻的话,还需要提供结婚证等。

2、无子女证明的申请是申请人到本人户籍地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如果是夫妻的话,需要到女方的户籍地进行申请。申请时需要经过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受理初审之后再由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出具无子女证明。

3、申请无子女证明是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填写相应的书面申请表。需要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人需要拿好以上证件并向有关机构出示有关证件递交原件,复印件。

通过以上介绍,大家应该了解了无子女证明在哪里开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无子女证明办理流程

1、办理人如果是一个人的话需要申请人到本人户籍地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如果是夫妻的话,需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进行办理。

2、办理无子女证明时需要携带女方的户籍所在地区人口计生委填写的无子女审核表。经过收养人单位初审通过。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如果是不孕症患者的话,需要提供该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证明。

3、如果有需要,还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夫妻双方的单位证明,其应证明寻亲公告等。有时还需要夫妻双方的健康检查证明或者是不孕症证明。如果婚姻存在离婚状态的话,也需要提供离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复制一份。

回答(4):

开无子女证明需要去派出所办理什么手续?以上海市徐汇区办理《无子女证明》为例:
一、办理对象
符合《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手续的相关人员。根据《收养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 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单位证明、弃婴证明、寻亲公告;
3、夫妻双方的健康检查证明或不育症证明;
4、婚姻状况有变化的,应出具有关的离婚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各复印一份。
三、办理程序
(1)填写《无子女审核表》;
(2)到男女双方单位审核,并加盖行政章或人事章,经办人应签名;
(3)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办审核,并加盖街道、镇人口计生办章,经办人应签名。
扩展资料:
告知:
(1)在本区办理收养手续的,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发放《关于办理办理无子女证明的有关规定》及《无子女审核表》,告知办理程序。
(2)未在本区办理收养手续的,当事人到区人口计生委办理手续时,区人口计生委发放《关于办理办理无子女证明的有关规定》及《无子女审核表》,告知办理程序。
出具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提交材料后,出具《无子女证明》;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与当事人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