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大字报侵犯他人名誉权,违反《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扩展资料
案例:
2011年11月10日,秦都区人民法院渭滨法庭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被告李鹏、王乐、赵严、焦贵在小区内张贴大字报对原告潘荣进行人身攻击,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潘荣在咸阳市中华苑小区内成立的中华苑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中担任副经理职务,主持日常工作,并兼管财务。该小区后又成立中华苑小区业主代表委员会(尚未登记注册),被告李鹏系该委员会负责人,被告王乐、赵严、焦贵均系该委员会成员。
2011年6月4日,中华苑小区业主代表委员会在中华苑小区内多处张贴《“花仙子”粉饰下的潘荣》一文,声称原告将业主所交物业费、采暖费等“公款私存”,并“将公共绿地60多平方圈入自家住宅范围”,“侵占绿地、化公为私、违章搭建,这是严重的以权谋私!”“潘荣为了中饱私囊,现在已经作假帐,企图逃避审计。”
原告认为被告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人格侮辱及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诉至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被告李鹏、王乐、赵严、焦贵立即停止传播并撤回《“花仙子”粉饰下的潘荣》一文,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咸阳市中华苑小区内向原告潘荣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参考资料来源:法院网-张贴“大字报”攻击人身,四被告被法院判侵权
张贴大字报侵犯他人名誉权,违反《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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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老太贴大字报辱骂邻居 被判道歉赔偿精神损失30元
83岁的王老太在小区各处张贴侮辱邻居陈老先生夫妇的大字报,于是,陈老先生夫妇起诉要求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元。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老太赔礼道歉。
陈老先生夫妇称,今年3月份一天,自己从外回家,发现自家防盗门上贴着辱骂诬陷自己和妻子的大字报,后又在楼下发现自行车棚、电灯杆上、树干上还贴着同类的大字报。于是,陈老先生报警。经调查,这些大字报是邻居王老太所张贴。
陈氏夫妻认为王老太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刺激和心理伤害,扰乱了平静安逸的生活,一直诉状将王老太告上法庭,要求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元。
经法院依法传唤,被告王老太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老太在陈老先生家门上及小区内多处张贴数张写有“陈老先生家是惯偷”等文字的纸张,其行为侵犯了陈老先生夫妇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王老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关于陈老先生夫妇要求王老太赔偿精神损失费3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老太贴大字报辱骂邻居 被判道歉赔偿精神损失30元
贴大字报是违法行为
法律专家表示,以大字报的形式公开侮辱他人属于一般侮辱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规,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看大字报的内容了.如果是对他人造谣侮辱,有可能构成侮辱罪.
如果揭露他们隐私等,可以造成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可以被警察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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