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吗?

2024-05-03 0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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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属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就是用人单位的代表,只能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来管理公司,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不能适用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劳动关系①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亏凳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②劳动关系的特点:a.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b.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销凯旅从属性。③劳动关系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①劳动行政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行政职能而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劳动关系相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②社会保险关系,一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办理和费用的缴纳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等行为而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③劳动市场服务关系,是指劳动市场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的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社会关系。④劳动团体关系,是指工会组织或雇主团体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⑤劳动争议处理关系,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劳动争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代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就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一般来说,公司法定代表孙昌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一般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担任具体职务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回答(2):

董正旅绝事长就是公司的设立人。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董事长的决定左右着公司的举姿决议。劳动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董事长和他出资设立的公司不是劳动关系。准确的说,公司是董事长的。
我国的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我国公司法镇蚂之规定中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此董事长就是用人单位的代表,他只能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来管理公司.其代表公司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故董事长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回答(3):

属于!
他也是公司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