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无权利,
联合体相当于作为一个投标人,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取消其中标资格。
如果以违约为代价的话,就更换吧
合同有补充协议吗?例如说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 要不就得赔偿违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