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第55条新规定的“公益诉讼”,虽然是公益诉讼制度的破冰之旅,首度写入民事诉讼法,但是作为一个宣示性条文,在具体如上述承担责任或者赔偿分配等方面,依然需要司法解释的详析。单从法律规定上,从公益诉讼的主体看,都是国家有关机关和相关团体,也就是把个人排除在外,当事人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再加上诉讼内容列举的都是近年来侵害公共利益突出的几大内容,如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目的上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寻求正义的救济途径。所以有责任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和公益团体,对社会上普遍的侵权行为进行的保护,一定是多方了解有十足把握才能上诉的,所以败诉在现在看来暂时无恶意诉讼的存在。今后发展趋势如果主体拓宽,如加入普通人、所有机关,败诉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国外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等,还是需要继续探讨的。
胜诉后赔偿金现在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但是有一部分是为了给予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赔偿这是肯定的,其余的很多学者观点是本着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和公益性,用于复原或者其他公益领域或者成立基金会维护公益。
公益诉讼是本次民诉法新增加的内容,很多细节还未出相关规定,但从原告的主题资格来看,公益诉讼的原告的组织一般不会是恶意诉讼,如果是恶意诉讼且实际给被告带来损失的才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公益诉讼是原告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行为,胜诉后的赔偿金应归国家所有,归入国库,但我认为应该建立专款专用制度,将赔偿金用于改善相关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