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2.从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见《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