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甲划了乙一刀,仅构成轻伤,但乙感染破伤风而死,甲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吗?
2025-05-21 06: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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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故意伤害罪(轻伤),一般来说,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因为被钢铁制具——刀划伤,作为现代的医生来讲,很容易就把破伤风这种病症给防止了,但现在乙却因感染破伤风而死,显然医护环节存在一定漏洞,这时由于有了中介因素的出现,打破了原来因果链,所以甲未必需对死亡的后果负责。当然如果医护环节没有漏洞,那么作为伤害原因的“甲划了乙一刀”与结果“乙感染破伤风而死”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这时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试举一例: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身体患有器官性障碍,但并非属于那种能够留下后遗症的伤害。虽然事故已经过了较长一段时间,但是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上的巨大打击仍未消除。之后,由于就事故损害的赔偿交涉进行得不顺利,受害人为此患上忧郁症,进而在病情毫无改善的情况下实施了自杀行为。问:交通事故与自杀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答案为肯定。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5年(1993年)9月9日判决,载《判例时报》第1477号,第42页。

回答(2):

1、故意伤害致死的,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主观 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2、问题中,甲划乙一刀与乙死亡结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破伤风尽管是介入因素,但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介入因素,并不能中断甲行为和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划乙一刀的时候应该能预见到乙会感染破伤风的可能性,甲对乙死亡持过失的态度。有伤害行为,也有死亡结果,且二者间有因果关系,如果甲行为时是抱着伤害乙的故意而非杀死乙的故意,则甲的行为成立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致死。如果甲行为时是抱着杀死乙的故意,则甲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回答(3):

我的理解是这样:对于乙的死亡甲不需要承担责任,甲只构成故意伤害致人受伤(轻伤),乙感染破伤风而死,从理论角度来说,应该属于一种介入因素的问题,且不属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问题。所以需要考虑三个方面因素,一甲造成的轻伤会不会导致乙死亡,显然不会,因此,甲对于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二伤口感染破伤风是否异常,(若异常,乙的死与甲没有关系)个人认为伤口感染破伤风异常,现在医疗水平发达,不容易感染破伤风,因此无因果关系,三破伤风是否会导致人死亡,很明显会,因此乙的死亡与甲没有因果关系。综上,乙的死亡与甲没有因果关系。既然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客观上就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要件。定罪量刑,讲究主客观相统一,所以无因果关系。而且就算客观上甲乙之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也不一定导致甲承担死亡责任,还需考虑甲的主观因素。依你所言,是伤人,那么我就理解为单纯的伤人,主观上也不是杀人的故意,所以,不是故意伤害致死,因此甲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是所造成的轻伤…

回答(4):

你这个问题不一定,因为要看甲为什么划乙,如果甲想杀死乙而划他,虽是轻伤也可定是故意杀人,要看好多因素,所以不定。其中有一点死亡原因是过失。

回答(5):

实际中按故意伤害致死承担责任,主观明显有杀人动机的按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