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法律分析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如前所述,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1)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法院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的合同。如果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上述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不是同一概念。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属于有效合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是的 这是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