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可见,除上述情况外,应当正常发放。刑罚期满后应当恢复抚恤优待。
应当是正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