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的制度,但不同于对一审案件的调解。一审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但二审程序中,因为涉及当事人上诉权的维护问题,因此,调解不成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即责任在人民法院的,发回重审;而责任在当事人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具体如下:
(1)漏审、漏判诉讼请求。该责任在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该责任在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新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该责任在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离婚的案件。即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离婚的,该责任在人民法院,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当然可以使用调解,在案件没宣判前,都可以进行调解 ,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就算判决下来了,到执行阶段也可以进行和解,性质与调解差不多。中国崇尚以和为贵,调解最有利于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