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只有一次:
《劳动合同法》(以下不特别注明均为本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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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自愿去新岗位,可以协商更改新工作岗位、工资、福利等约定,也可协商重新签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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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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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同2,其实更改即可,更改日期为“调入新部门那一天”;当然重新签订也不是不行,只要双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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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
你与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协商处理问题,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