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3月22日发布)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税务部门代征。从2011年4月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注: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