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使西方经济遭受了沉重的打击。为了对付可能出现的新的石油危机,石油消费国政府间的经济联合组织——国际能源机构诞生了。1974年2月召开的石油消费国会议决定成立能源协调小组,以指导和协调与会国的能源工作。同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在巴黎通过了建立国际能源机构的决定。11月18日,16国举行首次工作会议,签署了《国际能源机构协议》,并开始临时工作。1976年1月19日,该协议正式生效。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宗旨是协调成员的能源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提供石油市场情报,拟订石油消费计划,石油发生短缺时按计划分享石油,以及促进其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
国际能源机构的主要活动包括:(1)在出现石油短缺时,该机构在成员间实行“紧急石油分享计划”,即当某个或某些成员国的石油供应短缺7%或以上时,该机构理事会可作出是否执行石油分享计划的决定;(2)该机构要求各成员国保持一定数量的石油库存,即不低于其90天石油进口量的石油存量;(3)在加强长期合作计划方面,该机构采取了加强能源供应的安全,促进全球能源市场稳定,在节约能源上保持合作,加速替代能源的发展,建立新能源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改革各国在能源供应方面立法上和行政上的障碍等措施;(4)开展石油市场情报和协商制度,以便使石油市场贸易稳定和对石油市场未来发展有较好的信心,以及加强与产油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5)对能源与环境的关系采取应有的行动,如限制汽车、工厂和燃煤的火力发电厂的排放物,对较洁净的燃料进行研究;(6)定期对世界能源前景作出预测,供全世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