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是其法定义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讯问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涉及到了当事人的自身权益,必须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