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依据相关法律,合伙组织可以推选合伙代表人对外履行合伙事务,没有推选合伙代表人,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组织对外履行合伙事务,法律结果有合伙组织承担。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有权代表合伙组织对外追讨债务。A必须明知甲是合伙人,如果不知甲的身份,将货款交给甲,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法律结果当然不会有合伙组织承担,在此情况下,合伙组织可以以甲无权代理为由,请求A继续履行付款义务。A向合伙组织履行付款义务后,可以向甲追偿,请求返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