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当前,人们对提高司法的效率和权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怎样理解司法权威?如何树立司法权威? ——天津读者 高志勇 高志勇同志:我们请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回答您的问题。 ——编 者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确立司法权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的职能作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的裁判在解决争讼的活动中所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既是我们党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的有力保障。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司法高效一起,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之一。 司法权威的概念是抽象的,但它的构成要素和表现形式则是具体的。司法权威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一是司法人员的廉洁性。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他们清正廉洁、秉公办案,就能够赢得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信赖与信服,从而树立起司法权威,促进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二是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有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核实证据、查明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才能确保其裁判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稳定性并应当得到切实的遵行,非由法定机关、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更改。这既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必然要求。四是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普遍认同。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能够得到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普遍认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而且由此树立起的司法权威更具有积极意义。 树立司法权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提高司法效率。司法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司法公正就会大打折扣,司法权威也难以树立。二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高素质的法官群体是司法权威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一般认为,法官的素质包括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法官一方面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应当具有很高的思想道德修养,一身正气、秉公执法。这样,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三是促进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确立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办案质量评价标准公开,提高审判活动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诉讼权得到更好的保障;必须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使激励约束机制更为有效。四是坚持以公正树权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始终坚持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五是加大执行力度。推进执行公开,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