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10元提高到1.5~30元;中等城市由0.4~8元提高到1.2~24元;小城市由0.3~6元提高到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4元提高到0.6~12元。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