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继承公证,但是一直未去过户,后来指定的继承人又因病去死,那份公证是否还有效

2025-05-16 20: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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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应区别对待。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死亡在先,立遗嘱的人仍然健在,立遗嘱人可以重新立遗嘱,并去进行公证,以使原来的公证遗嘱归于无效,此时的财产仍为立遗嘱人所有,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遗嘱,不论指定的继承人是否死亡。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死亡在先,立遗嘱人没有重新拟定遗嘱,则此时原来遗嘱已无法执行,仍视为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立遗嘱人的所有继承人继承。如果立遗嘱人死亡在先,所涉房产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指定的继承人又死亡的,此时的房产应视为该指定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回答(2):

有效,但是后来的继承人要作为被继承人再办理继承公证

回答(3):

第一,指定的继承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吗?如果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样的话公证遗嘱是无效的。第二如果是指定的继承人没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样的话你说的过户的问题应该是指不动产吧?你应该关心的是被指定的继承人的继承人能不能得到公证遗嘱里的不动产吧?这样的话是可以得到的。因为民法通则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继承就开始了,也就是说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那份公证遗嘱就已经生效了,遗嘱里面的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就是被指定的继承人的了。不动产不需要登记(过户)也是被指定的继承人的。只不过,这时候如果继承人想处置这份不动产的话需要先登记。既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的继承人就获得了遗产那么,那么当遗嘱当中的这个继承人死亡后,他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其所有遗产的。

回答(4):

仍然有效,继承人死亡并不能改变继承公证的效力。

回答(5):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