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票据权利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到期后,人民法院要做出票据无效的判决,失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支出票款。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可以向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在法院判决撤销除权判决后,申请法院执行回转。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