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托诈骗属于犯罪吗?

2025-05-14 14:13:3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酒托诈骗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情节较重的则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三亚旅游警察打掉一"美女酒托团伙" 抓获7人

满怀期待地赴“美女”之约,却没想到掉进桃色陷阱,不仅“女朋友”没交成,还落得人财两空,近日,三亚警方成功打掉一“酒托”诈骗团伙,抓获7名涉案人员。

9月3日,三亚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接到市民杨先生报警称:他通过社交软件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医院护士的女孩“娜娜”,通过在网上短暂的交流,娜娜表现出了有意与杨先生交往的想法,并主动提出见面。

据悉,9月1日下午,杨先生和娜娜相约在三亚某医院,见面后娜娜提出到对面的“海鲜大咖餐厅”吃饭,杨先生欣然应允。刚落座,娜娜就点了海鲜等菜品和酒水,海鲜的量少且不新鲜,结帐时竟要1100元。

杨先生当时觉得消费过高离谱,于是与店家交涉,不料冲出3名男子,指着杨先生大骂,质问威胁其是不是来“捣乱”和吃“霸王餐”的。面对店家威胁,杨先生把身上仅有的300元现金交出来后才得以脱身,过后回想起觉得自己被骗了才选择报警。

旅游警察支队民警通过大量调查,发现此案属于有组织的团伙作案,且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在了解违法人员作案特点和活动规律后。

9月4日,警方将违法行为人韩某庆(男,23岁)、李某(男,35)、于某(男,24岁)、王某(男,27岁)、杨某(女,29)、张某(女,27岁)、郭某宝(女,21岁)等7人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收费单据、低档红酒与勾兑红酒用的饮料等一批涉案物品。

经查,韩某庆等人为了谋取暴利,以海鲜大咖餐厅名义租下铺面,并通过网上招聘方式将郭某、杨某、张某聘为“酒托女”,再让“酒托女”假冒不同职业,在网上与陌生人聊天,招揽客人到店里用餐,按客人消费总额30%分成。

3名男子李某、于某、王某负责看场,如果客人不愿付账,就会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客人掏钱。

经询问,韩某庆等人如实陈述了利用“酒托女”来招揽客人诈骗他人钱财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旅游警察支队依法对上述7人分别处行政拘留15日处罚。

旅游警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此案的诈骗金额、情节标准以及造成后果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条件,会将该案从行政转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旅游警察提醒,网上交友要谨慎,跟陌生网友见面,如果对方要求指定地点消费,需引起警惕,消费前要先看菜单,切不可为了面子盲目点菜,最好能索要消费单据并妥善保存,遇到可疑情况要确保自身安全,择机报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三亚旅游警察打掉一"美女酒托团伙" 抓获7人

回答(2):

  市场上的酒托也是为了骗取财物,以“交朋友”等欺诈方式骗得当事人”消费“的一类人群,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金额较大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回答(3):

以虚假信息骗取财物,当然是构成了诈骗,是否犯罪就要看金额,如果酒是假了,可以致人伤亡的就更加是犯罪了。

回答(4):

你好
只要金额达到追究犯罪的标准,或者存在暴力威胁结账的,涉嫌犯罪。

回答(5):

你好,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骗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