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主要体现在故意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扩展资料:
遮挡号牌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通知当事人 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遮挡号牌
规定里没有具体指出。但我想关键问题不在于遮挡的方式,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比如,下雨天车子进了泥潭,车牌被泥污遮挡,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算故意遮挡号牌。但是如果第二天不把泥污擦去,则可能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了。当然,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是另外一个分析层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