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这种属于房屋已经“交房”后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上面的司法解释是: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限内,开发商都有义务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在业主正式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上门维修,那么,业主可以找第三人进行维修,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
(2)如果房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即使业主接收了房屋也无法进行正常的装修、入住,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业主完全有权拒收房屋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如果和开发商协商不成,则可以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质量问题!必须敲开重新处理!找质监部门解决
天天找物业维权,不行到房管局找执法大度投诉
告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