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以何方为被告?

2025-05-13 14: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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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同时列公司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告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回答(2):

起诉公司,同时列相应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抽逃的相应责任。

回答(3):

具体问题是可以同时起诉股东的。最好是请律师介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