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更换厂名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无权要求买断工龄,如果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扩展资料:
买断工龄应当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如下规定确定赔偿标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企业变更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不影响企业主体的延续性,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员工不能以此为由要求买断工龄。
企业更换厂名法人代表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不存在买断工龄的问题,你也无权以此要求解除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员工而言,与其建议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也即企业本身,而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员工要求的“买断工龄”,事实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更换厂名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无权要求买断工龄,如果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