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工厂做了15年,进去时没签合同,工厂从来没有交过金 ,现在想辞工,我可以要求工厂方面做什么补偿

2025-05-15 11: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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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缴纳社会保险金。故是从入职时开始补,补十五年。
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从你上班第二个月开始,单位便应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应收集、提供你上班的证据(可提供员工证、其他员工证明、与单位沟通的录音、在工作中产生的资料等)。
3、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你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偿;如果是你主动辞职的,则没有此项补偿。
4、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你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应注意收集、固定证据,如选择用快递,并在快递清单上写明是“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5、如无法与公司协商,你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6、其实你这种情况可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建议你请个律师帮你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