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100万,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连带保证,乙於2009年8月1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2025-05-20 08: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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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