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条的法律效力,可予以否定。因为有违劳动法的嫌疑。 如果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显然加重了乙方的责任,本格式条款无效的。 于是,可以不予遵守此条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提前三0天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