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未参加社会保险,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2、如发生工伤(伤亡)事故,单位为申报工伤认定,可由本人或亲属自发生伤害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待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伤残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
3、按照上述工伤申报等程序办理后,可先向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若单位不支付,可以向当地社保局申请从工伤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到劳动部门申请做工伤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进行赔付。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