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地点怎么确定

2025-05-18 01: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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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的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到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的法律后果。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它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要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照他的承诺而使得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承诺的时间是指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有效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回答(2):

甲方4月30日发出邮件,既提出了合同的要约。乙方5月1日回复,提出新的价格,既提出了新要约。甲在5月2日明确回复,既“承诺”,乙方收到了此邮件(电文),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不是35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表明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时,传真件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传真合同成立的地点。

由此断定,合同的成立地点决不会是在甲方的A地或C地,虽说“合同”在C地作出了部分条款(价格)的变更,标的物(电脑)也是在C地履行的,但这些都不能否定原合同的订立地点。

由此,合同成立地点就剩下了B地和D地:那么,按《合同法》规定,如果乙方(收件人)有主营业地的,就要以乙方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如果乙方没有主营业地的,就要以乙方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既D地。

回答(3):

这好象是哪的一道题
因为我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承诺的生效地点就是合同的成立地点.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我成立地,没有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的成立地
所以为C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