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出让方是不能收回的:
1、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宅基地政策规定的时限内,受让方未建房的,宅基地所在地的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2、但是在该宅基地上已经有建筑物的前提下,受让方只要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在符合一户一宅等政策的前提下受让的,不改建也是不能收回该项的;
3、当事人双方可以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转让合同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便于说明,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