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法》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三、国徽的悬挂
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与法院其他建筑相对独立的审判法庭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调解室、接待室内不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级人民法院:60厘米;
高级人民法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100厘米。
人民法院如遇特殊情况需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时,应按国徽法的规定上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