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涉黑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这种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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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亚警方打掉一涉黑恶犯罪团伙
近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打掉一涉黑恶犯罪团伙,破获刑事案件7起,抓获了以黄某东、黄某生、唐某福为首的18名团伙成员,并全部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今年11月2日8时许,在三亚市天涯区南岛农场海英队发生一起恶性阻碍执法人员拆除违章建筑的寻衅滋事案件。
据调查,11月1日,三亚市天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南岛农场5栋违章建筑下发《强制执行通知书》。接到通知后,以黄某东(男,45岁)、黄某生(男,49岁)、唐某福(男,48岁)、黄某良(男,43岁,在逃)等为首的违法嫌疑人煽动、组织海英队群众100余人。
通过准备使用车辆、制造汽油燃烧瓶、持削尖竹竿等方式在路口设置路障,阻碍、抵抗执法人员进入农场进行违章建筑拆除工作。11月2日8时许,执法局工作人员到达南岛市场十字路口,清理开堵在公路上的轿车向前行。
当经过扎道队来到机耕队路口时,遭到黄某东、黄某生、唐某福、黄某良为首的100多名海英队群众持削尖的竹竿对抗,并扬言只要工作人员进入,就放火烧车,对抗到底。为防止事态恶化,拆违人员撤离了现场,中止了拆除行动。
案发后,三亚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经深入调查,自2007年以来,以黄某东、黄某生、唐某福为首的人员,长期盘踞在南岛农场海英队一带,为达到团伙牟利目的,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哄抢毁坏公私财物等多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
据悉,警方现已查明涉及刑事案件7起,破获刑事案件7起,查明犯罪团伙成员26人,抓获犯罪成员18人,刑事拘留18人,在逃8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针对部分尚未归案的涉案成员,警方敦促相关人员要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三亚警方打掉一涉黑恶犯罪团伙
刑法上的涉黑罪主要是指是指一个类型的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几种罪名。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294条的修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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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中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仅存在于《刑法》第29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专门的法律,以有效打击和控制此类犯罪,也使执法者有法可依。
2、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健全监督机制。
有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由于打击不力而形成的,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执法者往往很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最终使这些黑社会组织越来越强大。
3、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加强对孤儿的帮助和教育。
(3)、做好失足少年和劳改犯的帮教工作。
4、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保护,预防保护伞的形成。
(1)、保障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2)、完善公务员安全保障制度。
(3)、保证公务员升迁的公正性。
总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控制和预防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任务。只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才能预防黑社会组织的形成,才能更好的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更好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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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形势多种多样,如贩卖毒品、走私武器、暴力杀人、组织卖淫、腐蚀官员等等,使城乡失去安全,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本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它的主要特点为:
1、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
2、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
3、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
4、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
5、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
6、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刑法上的涉黑罪名主要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几种罪名
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所谓涉黑罪,是指一个类型的罪名,而不是一个单一的罪名。
结伙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都可能涉嫌涉及黑社会犯罪。
要定这个类型的罪名,可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黑社会犯罪案件法律解释〉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