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依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一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行政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认为原来自己委托的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原来的委托,重新委托代理人,这就是代理人的主体变更。既然当事人有权委托那就有权变更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至于你提出的“在开庭前一天可以提交变更委托书”的问题,也应该是允许的,因为行政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变更委托书的时间,在开庭之前变更委托人不影响开庭诉讼,所以法庭应当准许,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实际情况下,我国的目前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不是健全的,当事人的“民告官”有许多具体细节尚需具体解决。即使被诉一方行政机关也有许多法律上的细节难以解决。所以应当与法院及时沟通。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以上答复是行政诉讼专业律师的个人意见,不代表任何官方,仅供咨询人参考。
纵横法律网-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陈苏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