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告的录音证据存在异议,应当有被告提出申请鉴定。
《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如果对录音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话,同时录音证据又是关键证据的话,被告应该申请鉴定。
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若没有申请鉴定,则视为放弃权利;若被告提出鉴定,则鉴定费用由被告预交,申请由被告向法院提出。
被告对原告的录音证据有异议的,应该由被告申请进行鉴定。
被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