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大臣之女不行。
满人早期对国君女、酋长女或一般妇女的称呼。皇太极即位后,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规定,皇后所生之女称固伦(或作固龙、古伦,满语,译成汉语即国家)公主,妃嫔所生女及中宫抚养者称和硕公主,格格遂成为皇家贵族悄瞎小姐婚前的统称。清制中,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之女,未予封号者均称格格,若握运祥加封,秩分五等,即亲王女称和硕格格,封郡主;封郡王女为多罗格格,封县主;贝勒女为多罗格格,封郡君;贝子女为固山格格,封县君;镇国公、辅国公女为格格,封乡君。以上五等或为侧室所生,均依次降二等。格格于许婚后,报宗人府,查明合例奏请段搏受封,已受封者不随父升降。另外,在清初后妃制度不健全时期,后宫中没有其他的位号,也称皇帝、皇子的伺妾为格格。
格格原为满语的译音,译成汉语就是小姐、姐姐、姑娘之意。卖明链在满语中原来是对女性的一般对称。而在汉语中出现时则大多:一是清朝贵中孙胄之家女儿的称谓,二是皇帝和亲王妾室的称谓。
清制中,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之女,未予封号者均称格格。
注槐竖: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 爵位,非官职。
所以,清朝时,大臣的女儿是不能称之为格格的。
“格格”是扰笑满语译音,意为“小姐”(不是贬义的那个),是对满族贵族家中年轻女性的敬称,早期也包括了皇家和王族的侍妾。武侠小说《萍踪侠影录》中,也曾对蒙古的公主采用“格格”的称谓。
早期,“格格”的使用并无一定之规,满族贵族家中比较有地位的青年女性都可以称“格格”。后来,康熙时期,后宫定制,“格格”凳如才被专门用来称呼满族贵族家中的与家族有血缘关系的青年女性。满清制度规定,只有“公”以上级别的满族贵族家女才可以成“格格”。以下级别的只能称“宗女”枣李启。
如果大臣同时也是“公”以上级别的贵族,那他的女儿可以称“格格”。
格格"遂专指王公贵胄之女的专称。顺治时期把“格格”分为五等,即:
一、亲王之女,称为“和硕格格”,汉名为“郡主”;
二、世子及郡王之女,称为“多罗格格”,汉尺嫌或名为陵伍“者盯县主”;
三、多罗贝勒之女,亦称为“多罗格格”,汉名为“郡君”;
四、贝子之女,称为“固山格格”,汉名“县君”;
五、镇国公、辅国公之女,称“格格”,汉名“乡君”;
不可以,除非被皇帝封赏,否则就不能应用此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