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货物,农产品进价-农产品进价*13%=账面成本换算后:农产品进价=账面成本/(1-13%)。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不含税价(账面价)*适用税率=进项税额,所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转出进项税,直接用:不含税价(即账面价)*适用税率(17%或13%)。
综上所述,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进项转出时,需要用账面成本除以(1-13%)进行还原,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转出时,直接用账面价乘以适用税率(17%或13%)。
1、正常的购进材料:
借:材料采购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2、由于发票过期,不能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进项税额转出除了要正确计算外,还要顾及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文件所称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来确定单位价值。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来确定单位价值。因此,符合规定,购进设备金额及改变用途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E设备因为接受投资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不能享受该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