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不是警察,但是对这类问题有一些了解。
听你的问题,应该是牵涉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中了。对于问题中的情况,还需要再了解清楚一些:
1.你挂靠的公司是开出发票的公司(我们称他A公司)还是抵扣发票的公司(我们称他B公司)?
2.现在接受经警调查的是A公司还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两间公司都在调查?
3.你是否有销售货物给B公司?B公司是取得A公司的发票进行抵扣吗?那些发票是谁联系取得的?你跟A公司和B公司分别有什么联系?
4.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有多大?
希望你能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目前经侦大队应该处于立案侦查虚开发票案件的过程,你暂时是被当作虚开发票的中间介绍人,而列为涉嫌人员的。对此公安不是光凭一份谈话笔录,应该还是有具体交易的一些单证、资料一类辅证的。如果证据能显示你与案件有直接联系,通知你接受调查又没有配合,发布网络通缉也不是不可能,只是公安也会慎重采取这类手段。
如果你对发票开具和收取抵扣的事情确实不知情,确实没有介入,最好还是配合公安的调查,把事情说清楚。只是公安调查时应该会比较凶,而且不知根据涉嫌的程度会不会对你采取拘留的手段,最好是先聘请专业的律师,通过电话先把事情解释清楚,争取作为证人而非犯罪嫌疑人前往公安完成调查笔录,而让公安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补充回答:
你好,补充的情况基本已经了解,我小结复述一下,如果有理解偏差或与事实不符的你指出一下。
根据你所说,你的厂家曾经以挂靠A公司的名义,由A公司开出发票给你厂,为此你足额向A公司支付了销项税款。其后A公司认为开票的销项税额需要进项发票来抵扣,于是他们找虚开的发票来抵扣进项税款,结果现在东窗事发接受刑事调查,于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笔录中说他们抵扣的发票是你提供的,实际上你不知道这张发票的事,与开出发票的公司也没有任何联系。是这样吗?
对此,法律关系有两个,一个是A公司开出发票给你;另外一个是虚开公司开出发票给A公司。对于第二个法律关系,你完全没有介入,这点要跟公安解释清楚,事实如此、理直气壮,倒不用害怕。但是第一个法律关系,请你务必要小心谨慎。
是这样的,你找A公司开票给你,但是其实A公司完全没有销售货物给你,是吗?如果这张发票没有实际的购销业务,那么也是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对于A公司来说,就不止是取得虚开发票,也有开具虚开发票,会罪加一等;而你如果用A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了进项税款,也可能会被认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涉嫌触犯刑法第205条的。我知道你让A公司开票时给了他们税款,这时这笔税款是不是按照开票金额的17%全额支付呢?如果不够全额,是可能被认定为买发票的“手续费”的。因此,反而对A公司开具发票给你的经过,要慎重陈述。
综合上述,我的建议如下:
1.对于A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的事情,坚决说明自己完全没有介入,既不认识开出发票的公司,也不知道A公司为何及如何取得发票,更加没有经手这些发票。
2.对于A公司开具发票给你厂的事情,如果真的没有货物购销存在,那么这件事情经过最好暂且不主动提出。
3.A公司开具给你的发票,如果已经用于抵扣进项税款,那么保险一点还是首先找税务局,把用这些发票已经抵扣的税款先做“进项转出”。这样会亏了那十几万的税款,但是如果发票真的被追查认定为虚开,那么你可以申辩原来不知道发票存在问题,后来获知A公司可能有问题,就已经转出相应的进项税款了,一点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所以是对发票和抵扣政策的理解问题,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这一步,请你衡量一下自行抉择。
4.对于公安的调查,首先坚持自己完全与A公司取得发票的事件无关,说明可以在电话中接受调查,也接受他们的录音。但是前往调查是影响自己正常做生意、工作和生活的,不认为有必要因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子虚乌有的片面之辞,就要对自己造成这种妨害。最后,你可以声明要聘请律师来解决此事,如果公安采取通缉或者拘留等手段,那么一定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于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诬陷,也是要追究他诬告陷害罪的。如此,公安应该也会更慎重一些考虑所采取手段的。
最后,以后如果购买了货物,需要发票来抵扣,又愿意支付税款的话,最好找税务局(代)开发票就好,不要自己找一间企业开发票,毕竟是不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