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前是年终双薪,现在双薪变了名字,叫经济补偿金,年底发放,
。
公司这样叫是可以的,但此经济补偿金和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不是一个概念。到你离职时,公司想用这个所谓的
经济补偿金替代法律意义上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可能的!!
2、赔偿的时候公司会按照 每月赔偿基本工资700的计算方法,这合理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说,等到你离职,赔偿的时候应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不是750。
3、知道了,可是在去年中旬我们和公司签的合同里附加的一条[年终双薪也代表经济补偿金]假如我以后每年都收公司的年终双薪,到我离职那年 还有经济补偿金吗?[公司的意思是没有]假如没有,我和公司打官司我会赢吗?到底经济补偿金可不可以以每年年底结算的方法支付给我们那?
这样的规定是很滑稽的,法律不是哪个人或单位可以随意解释的,而且还是主观的解释,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原因太多,最基本的这个“经济补偿金”不是单独发给离职的,而是发给每人的,不具备经济补偿金的基本要件。
不论这个“经济补偿金”用什么名目发,无论因此做什么规定,都不会妨害你将来要求的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经济补偿金